兰州市率先建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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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率先出台《关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协作配合的意见》,并于6月1日起执行。
随着兰州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的确立和运行,经济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延伸。此项协作机制运行半月来,兰州市已受理指派符合条件的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近50件,进一步彰显了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贫困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亮点在于:改变了以往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单独组织实施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共同组织实施,尤其是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刑事法律援助,更好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并且进一步扩大到了以下四类人群(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明确了在原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群类别的基础上,以上四类贫困、弱势群体在各个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均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的事项范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明确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各个阶段工作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流程。协作机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都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将《法律援助告知书》交当事人。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或告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协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予以申请办理。
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指定辩护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或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申请3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决定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律师事务所或相关机构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者持《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与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关联系,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委托人代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样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给予答复,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