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什么身份的人

  1985年,耿民刚当律师时,他是一名“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国家干部,地位与检察官基本平等。那时检察官起诉时,观点往往偏“左”,律师搞刑辩是纠“左”,普遍受到百姓欢迎。当时虽然也有对律师的职业报复问题,但并未合法化。

将律师砸进监狱大门

  1996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把律师定义为“社会法律服务人员”,过去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律师要辞去公职。《刑法》第306条出台后,“原告抓被告(辩护人)”合法化了。现在律师只是中介组织,社会服务工作者,而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检诉合一,除了担当法庭上的控方外,还有权力监督法官办案。另外,在人们的观念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怎么能不是正义的呢?辩护人怎么能和他对抗呢?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个人一经被指控犯罪,不等法院审判,他已被认为事实上的罪犯了。公安、检察机关对自己认为有罪的嫌犯,很难再认同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而极易将律师视为“坏人”的帮凶,律师的刑事辩护是“跟司法机关过不去”,而干脆挥舞起第306条的大棒,将律师砸进监狱大门。

西安刑事辩护律师

  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收到的115份调查问卷中,有许多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被调查者对律师刑辩业务的前景表示担忧。刑辩质量明显下降,出现了不敢辩,不爱辩,不愿辩,不会辩的现象。与之相对应的是,约有近半数的律师却因缺少案源而处于“半饥饿”状态。

  1976年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首先从刑事辩护开始做起。刑辩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可以说没有刑事辩护,就没有中国律师的今天。在香港和国外,刑辩律师很吃香,收费标准最高,因为刑事辩护体现的是生命权、自由权,但国内刑事案件辩护的收费很低。2007年陕西省司法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发文,刑事案件辩护一审从侦查到起诉、判决,收费标准是2500元~2万元,疑难重大案件可协商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5倍。即使按此标准收费,普通百姓也往往出不起,这也是形成刑事案件律师参辩率下滑的一个主要原因。现在国内是民商事案件代理吃香,因为做这种案子,律师既能避开人身安全的风险,赚钱又多,谁还愿意做风险大、收益小的刑事案子?

刑辩律师的形象和地位

  耿民认为,《刑法》第306条出台,确有一定背景。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只有讼师。讼师与官府勾结,兴风作浪,能量很大。但律师其实是现代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刑事辩护也是舶来品,是民主制度的产物。目前中国16万注册律师良莠不齐,讼师式的律师确实也有,这就是坚持“第306条不能取消”的人士之主要口实。

  耿民建议对刑辩律师的地位要重新定义。他说:“刑辩律师绝对不是社会中介,应是准国家司法人员,就像公安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其中的刑侦部门是准司法机关,律师与此类似,应属于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国外,很多律师经国家授权,也可以代表控方,做公诉人。”此外,西方实行法官中心制,只有法官才有裁判权。公诉人代表国家提出起诉,往往考虑的是求刑,忽视人权保护问题,而辩护人是专门从被告角度,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权衡利弊。这两个东西结合到一起,由法官裁判时,法律的公正严明才能较好地体现。


2011年12月7日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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