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具备哪些刑事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的概念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专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具备哪些刑事辩护技巧呢?
一、律师辩护一般模式
律师辩护一般有四种模式:
模式一: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有:
①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②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的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等;
③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规定的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的不予追究。
模式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如《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等。
模式三:此罪与彼罪的辩护。因为有的罪名在犯罪构成方面很相似,如果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出现偏差或者说指控的罪名在量刑幅度上高于实际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时,辩护律师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会做彼罪的辩护。
模式四:数罪与一罪的辩护。因为刑法理论中涉及到转化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牵连犯、结果加重犯等,存在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情形。
二、重视对被告人有利的酌定情节
除刑法规定的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辩护律师要对其他一些容易忽略的酌定从轻的情节给予高度重视,比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在量刑时相对轻于直接故意犯罪。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是偶发性或者突发性还是有预谋的,是为了谋生还是为了取乐犯罪等,在量刑时前者可轻于后者。
3、犯罪后有无悔罪情节。比如退赔等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是初犯还是惯犯或累犯等。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共同犯罪中分赃多少等。
6、被告人身体状况和家庭状况等情节。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以辩护律师要重视一些酌定从轻的情节。
三、辩护既要明确,又要言简意赅,切忌重复和胡辩
1.辩护时,要突出辩护观点,要简明扼要。在法庭上,经常会看到法官埋怨律师,认为听不懂辩护意思,或者认为辩护律师有不必要的重复。因此,辩护律师一定要归纳出辩论观点,围绕辩论观点展开论述,但也没有必要按照辩护词一字不变的宣读。
2.不要乱辩。即不要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不要前后矛盾,不要错误的辩护。有的辩护律师为了讨好委托人,容易寻失去正确的辩护方相,这样会适得其反。
四、律师应就辩护意见与委托人或被告人沟通
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应先征询被告人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人及委托人的意见,至于遇到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辩护律师要充分与被告人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人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人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甚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
以我体会,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