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域外法律制度
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域外法律制度
2023-07-28 09:27: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任云 王雪
编者按 网络暴力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发表攻击性言论、侮辱性言论、失实言论,擅自公开隐私、秘密,致其人格利益、生活安宁遭受侵害,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联合国及欧盟:奠定法理基础
联合国组织及欧盟组织出台了一批关于维护网络秩序的法律文件,为打击网络暴力犯罪奠定了法理基础。
1992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网络信息指南》,要求各国政府、企业设置防火墙抵御黑客入侵,确保网络环境安全有序。1998年和1999年,相继发布《全球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宣言》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强调严厉打击网络暴力,避免公众因为网络暴力受到迫害和侵害。2002年,发布新版《网络信息指南》,提出网络秩序人人有责的倡议。2003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普及网络空间及促进并使用多种语言的建议书》,提出了建立网上观察站、确保公民相关信息的机密性等建议。2003年10月,通过《保护数字遗产宪章》,提供了网络伦理、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指导。
欧盟早在2009年就与17个社交网站签署了一份保障网络安全的协议,但收效甚微。欧盟多次强调内部成员国及外部国家都要积极合作,以将网络暴力引导在可控范围内。在欧盟成员国中,50%以上的国家发行了建立在电子签名技术上的网络电子身份证,提高了对网民身份识别的准确性。此外,欧盟的多项立法都希望从根本上杜绝网络暴力进入到未成年人的视野。
美国:开审网暴第一案
美国相关法律中没有“网络暴力”的表述,类似的现象被立法部门分为三类,网络欺凌、网络追踪和网络骚扰。
美国法院曾因审理网络暴力第一案(梅根事件)引起法学界高度关注。2006年,密苏里州49岁女子萝莉与其女儿雇佣“网络枪手”,在“聚友网”网站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的16岁男生,向13岁的少女梅根示爱,之后又捏造事实、恶言相向,对她进行攻击,许多不明真相的用户也参与了对梅根的攻击,最终导致梅根自杀。洛杉矶检察机关以“入侵受防护计算机”等4项罪名,对萝莉提起刑事诉讼。洛杉矶联邦法院对萝莉以暴力言论侮辱他人致死罪判处3年监禁。
2009年4月,美国出台了《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该法案将网络欺凌界定为“任何人在互联网交流中,带有迫害、恐吓、骚扰他人或对他人造成实质精神伤害的恶意而使用电子手段的严重、持续性行为”。根据该法案,任何人实施网络欺凌,引起严重后果,都将面临罚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处。
德国:畅通刑事执法渠道
德国制定了具有行政和刑事双重性质的专门法律,还制定了相关执行法律,辅之以网络警察组织,随时可以将网络暴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1997年6月,德国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多媒体法》。该法要求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不良信息。2020年3月,通过了《多媒体法》修正案。该法案将群体性的网络暴力语言定义为煽动民众罪,可处3年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如果致人死亡,则可处5年以上监禁。
2018年1月,德国出台了《网络执行法》。该法要求网络平台在24小时内屏蔽或删除明显违法的网络信息;在7日内屏蔽或删除一般性违法的网络信息。同时,要求网络平台必须为用户提供在线举报单,供用户举报网络暴力事件。
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对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平台的侵权责任和监管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联邦政府内政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其所辖的“网上巡逻队”和“数据网络调查中心”起着网络警察的作用。曾有一名青年在网络聊天室中鼓吹“有一把枪,要杀死每个人”,尽管他自称“只是开玩笑”,还是被判监禁并罚款。近两年来,德国处罚了60多起类似案件。
日本:修法提高犯罪成本
日本通过处置多起震惊全国的网络暴力致死案,加速了刑法的修改,加大了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008年,东京发生杀人案,凶手先是驾车冲撞人群造成三死两伤,接着又用匕首捅刺行人造成四死八伤。凶手称作案起因是网络暴力。此案发生后,日本加强了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
日本政府由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互联网,其下属的信息技术安全局设立的“国家信息安全中心”具体负责打击网络犯罪。日本将网络暴力言论定性为“网络犯罪预告言论”,研发了智能软件来专门收集处理。
2020年5月,年仅22岁的女子职业摔跤手木村花因在综艺节目中发表了一些敏感言论,引起了网上对她的恶意评价,时间长达数月,木村花最终因无法承受打击而自杀。案发后曾对木村花发表过恶意评论的网民纷纷删除了留言,但有两名男子仍在其账号下留言辱骂。东京简易裁判所对该案作出判决,两名男子各处9000日元罚金。
2022年6月13日,日本参议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对侮辱罪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此前,侮辱罪法定刑是处1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30日以下拘役,修改后提至30万日元罚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时效也从原来的1年延长到3年。立法者称此举为“提高犯罪成本”,希望违法者就此止步。
新加坡:重处网络谣言散布者
新加坡对网络暴力治理注意从立法、执法、公民自律等方面入手,既保障公民的网络自由,又对网络发展实施严格管理,特别是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处理尤为严格。
新加坡将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内容渗透于多项法律法规之中。如《新加坡刑法典》《内部安全法》《煽动法》《广播法》《网络行为法》《不良出版物法》《滥用计算机法》等,从不同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理。
新加坡法律明确了网络平台预防网络暴力犯罪的主体责任。电信供应商有义务屏蔽不良网站,且政府有权要求电信供应商删除网站或者平台中出现的不当言论,若电信供应商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网站要对自己提供的网络内容负责,当政府部门对可能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的网络内容和网站进行审查时,网站要全力配合,否则会被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政府鼓励网络服务供应商研究和开发网络内容过滤软件,从信息源头帮助网民屏蔽不健康的内容。
对于网络言论,由政府媒体发展管理局持续进行全面审查,一旦发现有危害社会安定的谣言存在,立即屏蔽,并且“追根究底”,处置谣言散布者,轻者罚款,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韩国:适用“内乱罪”进行打击
韩国从预防与打击两方面入手应对网络暴力犯罪问题。对于严重的网络暴力犯罪,主要适用“内乱罪”进行打击。
2006年,韩国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了网站要对网民的真实信息进行验证和统计。2020年2月,通过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修正案,规定社交网络平台对于暴力言论的发布者承担“提供确切身份信息”的责任。
根据《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网站和移动终端上的App,如果不主动屏蔽有关暴力、违法或涉嫌诋毁他人的文字和影像等,将对因此导致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2017年,韩国各学校成立了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同时在全国开设了144个网络文明和暴力预防教育中心网点,还设立了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问题和校园犯罪问题的专门网站。早在1997年就成立的网络犯罪调查组,现在已发展为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局,该局全权负责网络犯罪取证工作,对犯罪者依照《电信工作法》第53条“危险通信管理”、《刑法》第2编细则第1章“内乱罪”进行惩处,严重者可处高达7年有期徒刑。
英国:禁止“人肉搜索”
英国对网络暴力采取综合治理策略,法律明令禁止“人肉搜索”。
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2003年的《通信法》、2006年的《反恐怖法》等都有维护网络秩序的内容。2016年的《防止计算机滥用法》明确禁止“人肉搜索”,未经允许将他人隐私曝光在网络上,定性为侵犯隐私。
英国由内政部负责打击网络色情和网络暴力。2001年成立互联网任务力量工作组,2006年成立国家网上儿童保护中心,其主要任务就是减少互联网有害内容对未成年网民的伤害,让他们安全地使用互联网。
1996年,英国政府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协会、伦敦互联网络交换中心等民间组织签署了《R3安全网络协议》。R3是指划分等级、组织举报、追究责任等工作内容。这要求参与方各司其职。网络内容提供商要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筛查,社会组织要监督网络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监察基金会要确保法规制度的执行,对公众检举事项做到“有举必究”。
英国一家保险公司还为网络消费者提供了网络伤害险,凡是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用户可获得高额的赔偿金。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