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刑事律师)盗用同事支付宝套现 男子构成盗窃罪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盗用同事支付宝套现 男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0-03-31 14:50:00

 

    中国法院网讯 (李莹)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男子因知道之前同事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辞职多年后,突发歹念欲从其支付宝套现,几番奇葩演绎,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获刑又罚金。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左右,徐某在周某所在的公司上班时曾管理过周某的支付宝账号。2019年3月,离职后的徐某发现周某的支付宝仍可以登陆,且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也没有解绑,于是想把周某支付宝内的钱套现。随后,徐某分两次将周某的农业银行卡共转账220元至周某的支付宝内。5月26日,徐某用周某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向周某的支付宝内共转账2万元,之后徐某将20220元先转至自己之前在淘宝购买的的支付宝账号,再通过该账号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后,周某电话联系徐某告知其支付宝被盗刷,于是二人当天下午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徐某因害怕事情败露,5月28日伪造一份聊天记录向周某谎称钱已追回,并将钱返还至周某的支付宝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以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2020年3月31日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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