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刑事律师)三男子在商铺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获刑

市场商铺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三男子分别获刑

2021-08-19 15:54:54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三被告人李某、刘某和杨某被分别判处四年、两年和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30000元、10000元和2000元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彭某、陈某(三人均已起诉)商议合伙在宜春市区内开设“三公”赌场,四名股东各占股25%。后四名股东在宜春某水果批发市场商铺内开设“三公”赌场。

  赌场经营一星期后,因参赌人员不多,四名股东决定邀请在赌场参赌,能带来赌客的赵某(另案处理)入股,后赌场五名股东各占股20%,赌场由被告人刘某等人负责抽水,被告人杨某等人在赌场看守场子。该赌场先后在水果批发市场、袁州区某乡镇等地转移开设,赌场在经营期间抽头渔利180余万元。

  经查,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等六人还合伙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区开设过“三公”赌场,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赌场由该小区迀至城东一鱼塘旁等多地开设,至同年12月结束,期间共抽头渔利3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和杨某因犯抢夺罪曾分别于2006年12月1日和2013年5月10日被法院判过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杨某在赌场中负责抽水、看守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杨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杨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21年8月20日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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